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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关于“承包人在竣工后的保修责任”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有话说(三)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接着上文讲述关于承包人在竣工后的保修责任【裁判规则55】的后续内容: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对于未完工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合同终止履行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2021
06-02关于“承包人在竣工后的保修责任”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有话说(四)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接着上文讲述关于承包人在竣工后的保修责任【裁判规则56】:对保期内现的质量问,发人可以委耗第三方修,并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但该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今天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给大家讲述【裁判规则57】的内容以及概述。2021
06-02关于“承包人在竣工后的保修责任”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有话说(二)
通常情况下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要么等于质量保修期,要么等于缺陷责任。如果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既不同于质量保修期,也不同于缺陷责任期的,应当如何处理?2021
05-31关于“承包人在竣工后的保修责任”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有话说(一)
由于建筑产品施工复杂、体积庞大、材料类型多、使用期限长,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在很多建筑上的瑕疵在竣工验收时难以发现,而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显露,因此,《建筑法》第60条、第62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第4条规定,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后的合理期间内施工人仍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这一质量保证责任主要体现为质量保证金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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