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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述:施工工用认定规则——竣工日期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实践中,对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双方签字确认的,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准;如果双方未签字确认的,则应坚持如下规则:
裁判规则69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对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所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第1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3.2.3条前段均规定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则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前者是以工验收合之目为工目期,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峻工日期。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第1项并非强制性规定,根据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要求,如果承发包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或者合同有类似规定的,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以承包人提交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如果承发包双方未采用《建设工程施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也无类似约定的,则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程(一)第14条的规定,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0
峻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合格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之竣工日期。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建设工程施工合(示范文本)(GF-2017-0201)相同,均在第13.2.3条中段规定:“因发包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子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峻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第2项也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工日期。”因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需要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提醒注意的是,虽然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则不能以承包人shou次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年11月22日)第13条即规定:“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zheng号,以承包人能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也就是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的另一种说法,因发包人拖延收而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承包人申验收的工程应当是质量合格的工程。
裁判规则71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17-0201)第13.23条后段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第3项相同。其理由在于,“发包人实际接受后,意味着承包人已完成其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