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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述:施工工用认定规则——工期顺延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09 浏览:403次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述:施工工用认定规则——工期顺延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说一下什么是竣工日期,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根据计划开工日期与计划竣工日期计算出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计划的工期;该工期总日历天数是衡量工程是否如期竣工的标准。又根据实际开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出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实际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计划工期相比,即为工期提前或延误天数。在施工过程中,因受工程规模、项目实施环境、订约各方履行合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常发生工期延误的问题。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的了解,如果是因发包人或自然条件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裁判规则72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迟题松查隐蔽工程或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变更设计,工程质量定、自然灾害等原固,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停窝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如果是因发包人成自然条件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实践中常见的工期顺延,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是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划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是发包人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5.1条载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推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zheng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四是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也会导致工期的顺延。

五是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应当顺延工期。但同时应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6、第7.7条载明,即使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思劣的气候条件时不停工、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思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只不过包人因采取合理施面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裁判规则73

因突包人原因,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请,否则无权是求顺延工期。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1条的规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回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素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素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Z终索赔报告,说明Z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上述步骤要求延长工期是否可以在诉讼中主张顺延工期。就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实务界把握的尺度有宽有严,不尽相同。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第4条规定:“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6条规定:“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北京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工合同纷案件若于疑难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26条规定:“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程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Z高人民法院则坚持以承包人是否提出过工期顺延的申请为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能证等方式确认,包人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成者监理人中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质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第2款规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曾见一案例:在新疆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到纷再案中,宏远公司与新疆一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22,000平方米,约定工期为270天,后实际施工面积为31,400平方米,实际施工天数800多天。宏远公司主张,新疆一建迟延完工,新建一建则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顺延工期。Z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新疆一建在开工之前就已经知道实际施工面积超过了合同约定面积,而且明知迟延交工的违约责任,但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因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工程量的增加并不导致工期顺延,对超出约定工周的部分,新疆一建应承担迟延交工的责任。

之所以以承包人是否提出过工期顺延的申请为标准,而不以承包人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为标准,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1条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因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信小编认为以承包人是否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过工期顺延的申请为标准,确定可否顺延工期,具有合同依据。但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要求不宜过于严格,可以采取相对宽松的立场。也就是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只要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了工期顺延申请,即使未得到发包人确定的,也应据实计算工期的顺延。

此外,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如果施工合同对工期顺延没有规定专门的索赔程序的,则应采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场。也就是说,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即使承包人未及时要求顺延工期的,也应当据实计算工期的顺延时间。


裁判规则74

对工期顺延时间的计算,可以采取价款比例法或工程量比例法确定。


实践中,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因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顺延,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应当顺延的时间长短缺乏明确约定,事后遂起纷zheng。就此,可以采取比例法确定工期顺延的时间。

实践中,常见的比例法包括两类:一是价款比例法。即(Z终确定的包含增加工程在内的工程款÷原定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x原定工期=Z终工期,从而确定应当延长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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