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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告诉您:建设工程质量和规则(二)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31 浏览:325次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告诉您:建设工程质量和规则(二)



上篇文章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中的第1点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今天继续给大家分享其余两点: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质量确认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质量确认以及简单概述下其中的利弊。

2,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质量确认


裁判规则43

未完工程成未经工验收工程,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难以通过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一是未完工程工程未完工,也就不可能进行竣工验收;二是承发包双方在竣工后验收前发生争议,双方难以协作完成验收工作。在这两种情况下,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在此提出疑问,应当由谁申请司法鉴定。对于未完工程,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承包人作为主张工程价款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责任。据此,除非现有证据表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经认可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应当由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工程,由于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责任,在发包人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应当由发包人申请司法鉴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16条后段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质量确认


裁判规则44

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已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3条前段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

实践中,有的发包人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后,又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对质量进行鉴定。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3条明文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既然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师小编在这里温馨提示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无权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张家口建设工程师小编认为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工程质量责任随之由承包人转移给发包人,“但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对未使用部分,其质量责任仍然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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