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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分享: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异议
在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参与的多次实践中,针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发包人往往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款或拒jue支付工程款,又或者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对此应当根据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并结合发包人的主张究竞属于反诉还是抗辩,分别处理。
裁判规则45
工程既未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救的,按抗辩处理。
对于既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的工程,如果发包人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当将发包人的主张作为抗辩,在承包人诉请工程价款的案件中审查处理。
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主张:“在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欠款时,被告提出工程有质量瑕疵,请求减少给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是因原告未履行其义务交付合格工程,而导致被告提出拒jue履行支付约定工程款义务的抗辩。这一抗辩仅导致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工程款,而未产生新的诉讼法律关系,也没有导致诉的增加。因此,其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条前段规定:“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指南(2012年)》第八部分“建设工程的质量”第1条第3款第2项规定:“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Q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第6条规定:“尚未竣工验收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13号)第9条前段规定:“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据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针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如果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应当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46
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按反诉处理。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与发包人要求少付或不付工程款不同,对于既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投入使用的工程,发包人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则构成独立的诉,发包人应当单独提起诉讼或提起反诉解决。
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认为:“在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欠款时,如果被告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而向原告提出赔偿请求的,应提出反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条后段规定:“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指南(201-年)》第八部分“建设工程的质量”第1条第3款第1项规定:“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Q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本诉中审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9条后段规定:“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刚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7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针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反诉处理。
裁判规则47
施工合同约定,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按抗辩处理。
就想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前边所赘述的,既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投入使用的工程,发包人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作为独立的诉,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则发包人可以直接扣减为由提出抗辩,而无须提起反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指南(2012年)》第八部分“建设工程的质量”第1条第3款第3项即规定,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视为抗辩,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
判规则48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发包人不得要求减少或拒jue支付工程款。如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通过保修责任解决。
实践中,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仍有发包人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而拒jue支付工程款。对此,实务界普遍主张,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之后,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以外,就应当认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视为质量合格,发包人不得再以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减少或拒jue支付工程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28条第1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程价款支付条件不成就或减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9日修订)第10条规定:“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书》或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16条前段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院民一庭进一步指出:“如果工程已经验收或发包人已经提前使用,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质量抗辩,此时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拒付工程款,应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7条前段规定:“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jue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年11月1日)第7条的规定更加明确:“如果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保修范围,建设单位不能以此作为拒jue支付价款的抗辩,而应当就此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用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的意思表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投入使用后,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发包人不得拒jue付款,即使工程有质量问题,也应通过承包人保修责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