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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告诉您:建设工程质量和规则(一)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告诉您: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的行同纠粉中,工程质量的确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如只有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的程,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得以请求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针对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发包人也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抗辩;工程峻工验收后,承包人仍应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质量责任,等等。
(一)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告诉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都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实践中,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1,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验收,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均签署质量合格的意见,也就意味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裁判规则41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建筑行业解释,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收到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的约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查验接收的行为。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过程中最后一个工序,是建设工程由建设转入使用的重要标志。”在2000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2016年1月1日被废止)的规定,工程质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直接进行认定,而非发包人组织验收,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改变了由行政机关评定工程质量的模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3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171号)进一步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验收;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根据现行制度要求,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验收合格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裁判规则42
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环节多,工序繁杂,参与施工人员技术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施工质量问题。与此同时,建筑工程价值巨大,如果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就予以废弃,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据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进行返修,并自行承担返修费用;返修后应再次进行竣工验收,如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如验收不合格,则该工程只能铲掉重新建设,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至于返修的次数,现行法并无明文限定,只能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结合返修的成本与难度,在个案中具体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