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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4
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4 裁判规则130 经审理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以主动释明,但不得依职权酌减。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于以调整。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酌减违约金,必须以违约方请求调整为前提,不能主动酌减。实践中的问题是:第1,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确过分高于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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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3
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3 裁判规则129 针对造约金是否过高,不宜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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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2
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2 裁判规则128 施工合同约定的“罚款”,一般应认定为造约金条款。 实践中,施工合同常常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对此,实务界普遍认为,这类的定名为罚款实为违约金条款。例如,北京市高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1245号)第3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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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
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相对方履行义务。”如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承包人及时检验;对发包人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应当及时开具发票;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等等。这些义务不是施工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是分别属于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或不真正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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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1
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1 针对承发包双方的违约行为,施工合同普遍约定有违约金条款或所谓的罚款”条款,在适用这些条款时,应当注意下述问题: 裁判规则127 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发包人虽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不能直接或参照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既然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发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那么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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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导致的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解除导致的赔偿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时有发生,在确定相应违约责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裁判规则125 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16章(即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规定:“本文没有规定的,适用承合同的有关观定。“而《合同法》第15章(即承揽合同)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shi解除承合同,造成承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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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对迟延付款损失、停窝工损失、迟延竣工失,发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因合同效力不同该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124 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根据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 虽然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也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该责任有别于有效施工合同。以迟延竣工损失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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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2 裁判规则123 对迟延峻工损失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认定,实际损失难以证明的,可以参照迟延期内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租金标准。 对迟延线工损失的赔偿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发包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认定,如果难以认定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的,广东省高ji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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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1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1 裁判规则122 对承包人迟延峻工导致的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都可以请暗偿。 发包人的迟延竣工损失,也称工期延误损失,是指承包人晚于施工合同约时间竣工,导致发包人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晚于约定时间,从而遭受使用利损失;或者导致发包人将建筑物交付第三人的时间晚于约定时间,因对第三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交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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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损失赔偿责任,从类型来看,主要包括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发包人的迟延竣工损失、发包人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等。从责任形态来看,主要包括损失赔偿与违约金。至于承包人违约导致的质量责任,已做专门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实践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常见类型有二:一是发包人拖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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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2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2 裁判规则120 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停窝工损失,是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组织或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设计方或发包方原因导致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在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施工机械停滞费、现场工人的工资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等。 实践中,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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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款利息的标准
垫资款利息的标准 裁判规则118 承发包双方对垫资款利息的约定,只要不超过《民间借规定》划定的标准即可,不受同期同类贷kuan利率的限制。 对于垫资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颁布前,“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之间违规拆借资金”,属于无效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6条实现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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