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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1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8-12 浏览:388次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损失赔偿责任,从类型来看,主要包括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发包人的迟延竣工损失、发包人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等。从责任形态来看,主要包括损失赔偿与违约金。至于承包人违约导致的质量责任,已做专门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实践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常见类型有二:一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的资金损失,二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


裁判规则119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相应资金损失。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与结算款。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相应款项,承包人要么自己垫资修建,要么停工待款。如果停工待款的,则会发生以下讨论的停窝工损失;如果垫资修建,则会发生资金占用损失。对该资金占用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

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实务界普遍认为,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也应参照适用,也就是说,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3条第2款即表明,无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属于可以参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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