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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款利息的标准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8-12 浏览:464次

垫资款利息的标准



裁判规则118

承发包双方对垫资款利息的约定,只要不超过《民间借规定》划定的标准即可,不受同期同类贷kuan利率的限制。


对于垫资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颁布前,“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之间违规拆借资金”,属于无效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6条实现了对传统做法的突破,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guo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kuan利率的部分除外。”从而认可了垫资协议的效力。


有疑问的是,第6条第1款中的但书规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guo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kuan利率的部分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垫资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不能超过guo家法定基准利率;超出,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fu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周村区政fu与山东黄河工程局就周村区东部新区道路项目建设签订《协议书》约定,周村区东部新区姜萌路道路建设项目由山东黄河工程局实行总承包,工程建设费4160万元由山东黄河工程局垫支,周村区政fu支付10%的年利息。Z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就认为:“双方约定垫资款10%的年利息,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垫资款利息标准。”进而根据周村区政fu的主张,调整为中guo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kuan利率利息。但是,2015年颁布的《民间借贷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其利率标准远高于同期同类贷kuan利率。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认为,垫资款利息不再受同期同类贷kuan利率的限制,只要不超过《民间借贷规定》划定的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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