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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相对方履行义务。”如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承包人及时检验;对发包人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应当及时开具发票;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等等。这些义务不是施工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是分别属于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或不真正义务,为表述上的简便,在无须特别说明的时候,统称为从合同义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需要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与结算款,与之相应,承包人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实践中,围绕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主要存在如下zheng议:
裁判规则133
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jue支付工程款。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通常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jue支付工程款。就此,有观点认为:“在公司作为长期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情况下,出卖人拒开发票,致使买受人不能下账,造成违反财务制度的后果…买受人应当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拒付相应的货款。”
但是,根据双务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仅xian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拒jue履行的抗辩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务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这两个义务构成对价义务。这也就意味着,承包人开具发票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当然,由于“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deng值,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开具发票的,发包人可以拒支付工程款,则可视为当事人认为开具发票与付款具有对价关系,该约定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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