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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的程序性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0201)第19条分别针对承包人索赔与发包人索赔明确了程序性要求,包括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递交Z终索赔报告等。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程序进行索赔,而是在诉讼中直接主张损失赔偿,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132
对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索赔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请求(索赔请求无须得到对方确认),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实务界普遍认为,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索赔请求,则视为放弃权利,不得在诉讼中再行主张损失赔偿。广东省高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粤高法[200031号)第23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9日修订)第8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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