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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5
裁判规则131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但施工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除外。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那么在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又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协调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关系?
北京市高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3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以适当减少的,按照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guo合同法)若干回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也就是说,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主张,而且如果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的减。但在两种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可以同时主张是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二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然,如果同时主张的结果导致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则发包人仍可以申请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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