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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对迟延付款损失、停窝工损失、迟延竣工失,发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因合同效力不同该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124
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根据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
虽然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也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该责任有别于有效施工合同。以迟延竣工损失为例,《合同法》确立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只要承包人未能按期完工,并且不存在法定(如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考虑承包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都应承担quan部的工期延误损失。但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虽然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不是严格责任,而是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承发包双方过错的大小,在双方之间进行分担。
“美兰公司与大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一再强调“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秉承的就是过错责任的思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3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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