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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告诉您:什么是证据违法的无罪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告诉您,什么叫证据违法的无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捉人、被告人供迷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在上述规定奠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为了Z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及在刑事诉讼中被采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对非法证据的采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衍生出包括《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内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从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程序、方法等方面发展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为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接下来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主要带大家了解下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使用范围、如何申请以及作用。
1.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包括:
(1)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2)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3)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4)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5)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②审查速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6)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7)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审判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3.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和运用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不论是侦查期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还是审判环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查阅卷宗材料时,一个重要工作内容就是了解、发现有无非法取证情况,并就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掌握,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
非法证据排除,旨在Z大限度地通过寻求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也就是使案件真正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理解了这一宗旨,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就应针对那些对定罪量刑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证据有无非法取证来展开,而不宜纠结于那些即使是非法证据但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细枝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