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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教大家如何区分证据不足导致无罪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24 浏览:301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教大家如何区分证据不足导致无罪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这个标准,从程序上就不能认定犯罪成立。因此,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作无罪辩护,首先要考虑程序上是否达到了上述标准,只有在程序问题无可挑剔、事实足以认定的情况下,才考虑有无作实体上的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提示:按照无罪判决情形的分析,实体上的无罪比例低于程序上的无罪。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对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存在罪与非罪的误判并不多见,多数是公诉机关对证明程度证据不足导致无罪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非法证据排除

形式上看,所有定罪量刑的证据都齐备,如果这些证据都合法、有效,那么案件事实足以认定,但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使得证据,尤其是核心证据缺失,导致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2.原有证据缺失

尽管所有证据都合法有效,但由于证据,尤其是核心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3.原有证据被否定

辩护人提出反证,否定了原有的部分证据,导致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综上所述,刑事辩护律师运用“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这一理由作无罪辩护时,首先,要研判本案证据中有无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尤其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非法证据被排除,势必使得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达不到定罪的法定证明标准。其次,要掌握各类案件、各个罪名定罪的关键证据需要哪些,本案中是否齐备。比如,犯罪工具、犯罪对象是否在案等。最后,在上述思路和做法不能形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时,就要考虑有无反证能否定本案的定罪证据。

张家口律师小编之后会在案例栏目主要以三个案例进行重点讲解《于某某故意杀人案》、《曾某辉故意杀人案》、《靳某年合同诈骗案》,辩护人分别从非法证据排除和核心证据缺失的角度为切入点进行辩护,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告人均获无罪。其中第一个案例是笔者经办的一起案件,被告人被指控为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缓,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被判无罪。这起案件发生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张家口刑事律师认为其主要运用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和法律的基本原理为被告人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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