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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规则6
裁判规则103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格;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Z后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如果无法查明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的,则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或参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定额价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规定,无效施工合同应当参照合同定支付工程价款,该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之间J有一份施工合同的情形。如果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施工合同,且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当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就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第2款规定:“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Z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如后述【典型案例27】,实践中还存在不J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且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也无法查明的情形。就此,应当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或参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定额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