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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规则4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7-17 浏览:401次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规则4



裁判规则101

因建设工程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推论,虽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订前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即规定:“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fu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即使质量合格,也没有利用价zhi。对于这类施工合同,如果建设工程经批准补办手续的,则施工合同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不能补办手续的,则施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合同无效,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应立即拆除建成物,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对于由此导致的损失,则按照双方过错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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