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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规则3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7-16 浏览:423次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规则3



裁判规则100

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在施工合同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江苏省高ji人民法院持肯定意见,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7条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东省高ji人民法院则明确排除这一情形,在“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广东省高ji人民法院认为、“除非合同无效的原因归于价格条款违反法律行zheng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的施工合同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换句话说因价格条款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则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


在施工合同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显然违背了规范目的,在法律逻辑上自相矛盾。因此,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而应按照如下标注确定工程价款:首先,如果存在数份施工合同的,根据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其次,如果除中标价以外,没有其他价格条款的,由于中标价是因为低于成本价而无效,而成本价应当按照个别成本确定,因此,应当以承包的个别成本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Z后,如果施工人的个别成本也难以确定的,则只能参照《江苏省高ji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年)》第4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并请求据实结算的,应予支持。”所谓的据实结算,也就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zheng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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