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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规则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由于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占有很大比例。针对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规则,只能折价赔偿。”在确定折价赔偿的标准时,考虑到“目前我因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款压得很低常常低于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而确立了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基本规则。
裁判规则98
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
对于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工程质量合格。至于确定质量合格的方式,对已完工程,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如经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可以修复并经再次验收合格的,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要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不能修复的,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费用。“但是,如果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应当在认定发包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对于其承担责任的多少,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予以判决。”对未完工程,虽然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但也应通过中间验收、质量鉴定或发包人认可的方式,确定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比外,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2款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上述规定表明,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不J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还应承担因此导致的发包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