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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律师小编讲工程结算中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5
张家口律师小编在前几篇文章中讲述了工程结算中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裁判规则92:只有承发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该约定有效,才能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裁判规则93:不能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裁判规则94: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裁判规则95: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或(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裁判规则96: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摄告依法送达发包人,才能主张适用“逾用答复规为认可规则”),现在我们分享一下在该工程结算中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中的裁判规则97【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后,双方又达成(部分)结算合意的,就结算部分不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97
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后,双方又达成(部分)结算合意的,就结算部分不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据张家口律师小编了解到实践中,有时发包人迟延审核的行为已经满足“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件,但双方在此之后又进行了结算,并就结算达成合意或部分合意,承包人是否还有权要求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举例来说,如果“甲公司(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60日内提出异议,但是此后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对部分工程进行审核,甲乙双方确认了该部分工程造价,对其余工程造价虽经协商,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乙公司的请求应否支持?”
张家口律师小编认为针对这一情形,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虽然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对乙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书》予以答复,但是乙公司并未及时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报告计算工程价款,双方进行了实质性的审价并确认了部分工程款,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的合同适用条件,也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适用条件。”也就是说,虽然发包人迟延结算,其行为已经满足“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件,但双方在此之后又进行了结算,并就结算达成合意或就部分结算达成合意,因此已经丧失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基础,不得再要求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张家口律师小编认为,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原则上可资赞同,但应作进一步细分。具体来说,发包人迟延审核的行为已经满足“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件但双方在此之后又进行了结算,如果就quan部结算达成合意的,则承包人已经以行为表明放弃主张“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权利,应当以双方之间的结算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J就部分结算达成合意的,就达成合意的部分,应当以双方之间的结算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就未达成结算合意的部分,承包人仍然有权要求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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