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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中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4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7-12 浏览:448次

工程结算中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4



裁判规则96

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摄告依法送达发包人,才能主张适用“逾用答复规为认可规则”。


只有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才产生及时审核的义务,因此,只有承包人依法提交结算报告,才可以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第1,施工方提交结算报告时,建设工程应当已经竣工验收或者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的,则工程不具备结算的条件,即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报告,也不应导致“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责任。第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的。如果承包人JJ是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则不产生结算报告成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第3,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必须完整。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发包人无法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已经依法提交结算报告。第4,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必须要送达给发包人。也就是说,签收结算文件的主体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内部负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第5,承包人向发包人送达结算文件,不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是因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承发包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不应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所指的“逾期”,针对的是发包人,而非承包人,如果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只需顺延发包人的结算期限并不影响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的核算。因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为由,主张其亦无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审核义务的,不应支持”。此外,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如资料不齐、工程量核定有误、金额计算有误等,则表明发包人已经作出了答复,不应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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