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提供合同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股权与融资、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问题解答!
张家口田律师电话:17331313169
工程结算中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3
裁判规则95
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或(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由GF-1999-0201先后升ji为GF-2013-0201、GF-2017-0201。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GF-2017-0201第2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第1款第2段相同,均载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从该条的文义来看,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已经明确载明“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那么是否可以2013年或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2条的约定为依据,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就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肯定的观点认为,可以将2013年或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4.2条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例如,《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0条的适用有严格条件,其一就是合同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又如,重庆市高ji人民法院认为,“审判实践中要高度重视该条款的运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鉴定程序”。2所谓“减少不必要的鉴定程序”,也就意味着采信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也就是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这一规则。否定的观点认为,2013年或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2条属于通用合同条款,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故不能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就此问题,可以参考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解读《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的思路。吴晓劳法官认为:“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既然当事人在有关专用条款中没有进行特别约定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冯小光法官认为:“Z高法院作出的二审案件裁判文书中,也有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按照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的特别约定,quan面支持承包人主张按其报价结算工程款的先例。也就是说,应当是在建设部颁布的施工合同fan本中,以特别约定(如手书条款)的形式,添加发包人拖延审价将以承包人报价作为结算依据的内容。”根据这一思路,通用条款中的约定尚不足以构成“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只有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或协议书中,就此问题专门进行特别约定,才可以援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0条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