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提供合同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股权与融资、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问题解答!

张家口田律师电话:17331313169

当前位置:首页>>建筑工程

?工程结算中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1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7-03 浏览:283次

工程结算中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1



实践中,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迟迟不予审核的情形比比皆是。发包人拖延审核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施工人也就无法主张工程款。为避免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又称为“拟制结算规则”。


裁判规则92

只有承发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该约定有效,才能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对这一前提,在理解上应把握如下三个要素:第1,约定必须明确“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约定必须明确如下内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J约定发包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没有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应视为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0条适用的前提。


第2,“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必须有效。即使存在约定,且明确了“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施工合同本身无效的,则这一约定也无效,承包人就失去了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合同依据,不能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只能另寻其他救济途径。


第3,“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可以在施工合同之后作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既可以在施工合同中作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单独作出。在“精细建筑公司诉大发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精细建筑公司承建了大发公司开发的新发大厦。施工完成后,大发公司对精细建筑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精细建筑公司遂通过公证处发出紧急催款函。该函载明:“自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28天内,就我司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向我司出具书面意见;如到期未出具书面意见,视为认可我司报送的结算文件内容,按报送文件结算。”大发公司签收了上述函件并加盖收文专用章。后精细建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大发房地产公司按照催款函上记载的内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认为,“发包人未在催款函记载的回复期间内答复承包人,意味着催款函发生法律效力。”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评析该案时,针对催款函的发出时间进一步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0条所要求的“当事人约定”,“既可以体现在施工合同中,也可以在履约甚至结算阶段作出”。

17331313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