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提供合同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股权与融资、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问题解答!

张家口田律师电话:17331313169

当前位置:首页>>建筑工程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第三方审计规则4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7-01 浏览:340次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第三方审计规则4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在之前讲过第三方审计规则的六条,本篇文章我们讲述其余四条规则,分别是:①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②司法鉴定应道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③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④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


裁判规则88

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所谓社会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guan以外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确定工程造价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社会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应当于以准许。第三方作出的审计报告系合同各方结算的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施工的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委托社会审计,但未约定具体审计机构的,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审计机构。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但是另一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共同选定:明确表示同意的配合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核所需相关资料的;在审核报告上签署意见的。


裁判规则89

司法鉴定应道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


对工程造价的第三方审计,应当区分为公权力机guan依职权委托的审计和民事主体自主委托的审计。前者必须满足严格的程序规范,包括鉴定单位与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等。后者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进行,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程序性要求相对宽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有权委托其认为适合进行造价审计的任何主体。即使该主体事实上不具备造价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不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均无不可。

二是社会审计对审计人员、审计程序的要求不如司法鉴定严格。司法鉴定对程序性要求极为严格,包括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报告的签名盖章必须规范等,社会审计则无须遵循司法鉴定中的这些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裁判规则90

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


既然第三方审计的选择必须基于当事人合意,那么在达成第三方审计的合意之后,如果要解除对审计机构的委托,或者不再进行第三方审计的,也需要承发包双方达成合意。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3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但只要未明确表示接受第三方审计结论的约束,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拒jue接受第三方审计结论。


裁判规则91

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


如果施工合同系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在签订后又变更审计条款的,如原约定行政审计,后取消行政审计,或者相反,该变更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涉及“黑白合同”的问题?

在“海南亿兴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亿兴公司将海南文昌铜鼓岭国际生态旅游区钻石大道三标段道路工程发包中城建公司施工。履约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签订了《退场协议》约定,工程尾款的支付按政府确认的经审计的决算金额为准。但在该协议签订后,天行健公司就中城建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出具两份《工程结算审查书》,审定中城建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结算金额共计11,968,002.10元,该两份审查书上有中城建公司、亿兴公司、天行健公司三方盖章。中城建公司以《工程结算审查书》为据,提起仲裁,要求亿兴公司支付工程款。海南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在退场协议中虽约定有工程结算金额按政府选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决算金额为准,但是双方在《结算审定签署表》盖章的行为足以构成双方对中城建公司承建完成部分的工程总价款的确认。”据此采纳了《工程结算审查书》。亿兴公司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涉案工程为市政道路工程,Z终结算工程款由政府财政拨付,且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尾款的支付条件已明确约定,工程尾款的支付按政府确认的经审计的决算金额为准,而仲裁庭却以双方在《结算审定签署表》盖章的行为足以构成双方对中城建公司承建完成部分的工程总价款的确认为由,裁决亿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20,646.10元,其后果是市政工程款的支付未经政府审计而直接支付,所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法院的裁判结论值得斟酌。如果施工合同经过招投标并约定工程价款应当进行审计,而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变更为无需进行审计,或者相反——由无须审计变更为需要审计,由于审计只是计价主体的选择——由承发包双方自行结算变更为第三方代为结算,并未变更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与计价标准,从理论上来说,也就没有变更工程价款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所以不构成“黑白合同”,该变更应属有效。

17331313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