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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第三方审计规则3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7-01 浏览:329次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第三方审计规则3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在之前讲过第三方审计规则的三条,本篇文章我们还是讲述三条规则,分别是:①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人无过错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②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③不能因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救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5

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人无过错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到中国建筑业协会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中称:“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重负,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因此,如果行政审计长期不作出结论,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不应简单地以价款不明确、支付条件不成就为由驳回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而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审计机guan是因为材料欠缺导致无法开展审计工作或无法得出审计结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材料。如发包人在限期内不提交材料的,则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如承包人在限期内不提交材料的,则以支付条件不成就驳回承包人的请求;如果审计机guan不作为、消极作为,或因审计规则限制无法得出审计结论的,“为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Z后手段,应接纳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裁判规则86

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还了解到Z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称,在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但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且根据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xin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可将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因此,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在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应参照合同约定而非审计结论支付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7

不能因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救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所谓“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是指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Z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称,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评析“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就持这一观点。


但是,在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的价格条款,行政审计也就缺乏确定工程款的标准与依据。即使作出审计结论,也不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的审计。二是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无异于由行政机guan直接决定民事权利义务。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在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进行补充协议;如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因此,当施工合同的价格条款不明确,且承发包双方无法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定的,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而非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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