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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述: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承包双方自行结算(三)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带大家了解下在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中承发包双方的自行结算规则之裁判规则77(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承包人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以及裁判规则78(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仍然应当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77
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承包人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带大家讨论下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承发包双方以“黑合同”为依据完成了结算如何认定该结算行为的效力?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站在结算行为具有独立性这一角度,结算只是双方对工程款债权债务的清理,“黑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无效,如不存在欺诈、胁追等撤销事由的,应当认可结算行为的效力,将其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就持这一观点。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信小编认为站在“黑白合同”的角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1条中明确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如果将基于“限合同形成的结算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无疑是对该规定的直接违反,导致规范目的落空。两相比较,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倾向认为,“黑白合同”规则是一项特殊规则,基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当存在有效的“白合同”时,对承发包双方以“黑合同”为依据形成的结算,不应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当“白合同”的价款高于“黑合同”时,承包人自愿请求基于“黑合同”得出的低价款时,应当视为承包人对权利的放弃,可以予以准许。
判规则78
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仍然应当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到实践中,承发包双方结算后,有时会签订名为“结算书”“结算协议”等相对规范的文书,有时也会根据结算金额,直接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欠条,或签订还款协议等。那么张家口工程建设律师小编和大家讨论到如果承包人以欠条、还款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应当如何界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已经转化为单纯的债务纠纷,或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讨论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其主要意义在于,不同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不同。如果是单纯的债务纠纷,债务人(发包人)只能提出与债务履行相关的抗辩,如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类,但不能提出质量抗辩;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故发包人可以提出质量抗辩,还可以主张预留相应比例的质保金等。此外,债务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也不相同。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实务界普遍认为,结算之后示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条第1款规定:“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欠款支付显然是认为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外,《民间借贷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5条也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据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承发包双方对建设工程进行结算,并在决算基础上出具欠条,或签订还款协议、债务确认书等,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转化为债务纠纷,而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承包人依据欠条、还款协议、债务确认书等主张工程款债权时,发包人可以提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