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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述: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承包双方自行结算(二)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11 浏览:423次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述: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承包双方自行结算(二)



今天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带大家了解下在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中承发包双方的自行结算规则之裁判规则76。


裁判规则76

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有的施工合同在约定价格条款时,会引入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即以政府相关文件作为结算标准。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工程结算前,政府文件发生变化,如出台新文件调整、修改旧文件,或政府文件被撤销、失效的,应当如何确定结算依据?


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了解实务界普遍认为,政府文件之所以成为结算依据,并非基于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即当事人通过自由约定,将含有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政府文件转化为施工合同的内容,这与当事人自行约定结算标准并无不同。不能因约定的结算标准—原政府文件—被调整、修改或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当事人已经将该文件转化为合同约定内容的合法性,也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条款无效。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信小编了解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第三部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10条即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地方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和依据的,该政府文件已经构成合同的内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约定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所依据的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但该政府文件已经转化为合同约定,仍应按照政府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为当地人政府出台新的文件对原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仍应以原政府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还了解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x号)第4条前段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标准和依据,不能因该文件被修改、撤销或失效而否定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在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的一则指导性案例中,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政府(94)建1号文件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文件被政府撤销。Z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评析该案时认为政府(94)建1号文件在该案中是作为工程结算的一种价格标准存在的,合同当事人对是否采用此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均有决定权,也就是说,是否接受以该文件约束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根据《合同法》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的内容作为工程款结算标准,该约定有效。不能因文件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当事人已将文件规定转化为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因此认定施工合同吸纳政府文件相关内容作为工程结算标准的合同条款无效。


因此,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认为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将政府文件作为结算标准,即使政府文件后来失效的,也不影响其作为施工合同结算依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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