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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二)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10-05 浏览:513次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二)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在之前合同纠纷栏目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和大家探讨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概述、规则、案件受理情况以及常见争议问题等以及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了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实际借款人是认定借款主体的重要标准】,今天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给大家分享下第2个案例【幕后出资人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


【裁判观点】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J约束合同的相对方,对第3人不具有约束力。共同出资款作为借款出借他人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出资入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其他出资人依照出资协议向签订借款合同的出资人主张利益。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7日,苗某某与温某某达成协议,共同出资作为借款出借给×x公司使用,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息。同日,苗某某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主要约定:XX公司(合同乙方)向苗某某(合同甲方)借款872万元,利息为每月2.5分,借期期限为半年……。落款处苗某某在甲方处签字按手印。当日,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公司322万元,原告温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Xx公司550万元。被告X×公司收到借款872万元后,向苗某某出具收款收据,显示:“交款单位苗某某,收款事由借款,收款方式转账建行,金额872万元。”被告X公司收到借款后,支付苗某某部分利息,之后未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原告温某某将×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Q550万元,并支付利息264万元。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借用苗某某的款项,并和苗某某签有借款协议。原告所迷其中有原告款项的说法我公司不知情,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于被告及苗某某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原告无关,原告的诉讼应予以驳回。”


【案件焦点】

根据案件的基本案情,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可以了解到案件焦点是:二人共同出资款作为借款出借给一公司,该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只有一方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另一方幕后出资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还钱吗?


【法官评析】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涉及主体资格问题,属于程序法上的市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须符合四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固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主要看其与本案有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使用的借款872万元中有550万元是原告出资的,如果能够认定该事实,能否依此认定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面原告主体适格呢?若者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J指事实上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案件基本案情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温某某与苗某某共同出资将出资款作为借款出借给××公司,共同收取利息。苗某某与xx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x×公司收到借款后向苗某某出具借据。以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温某某与苗某某之间系合作关系,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息,分担风险。苗某某与xx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苗某某履行出借义务,xx公司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发生纠纷的根源是xx公司在偿还了苗某某部分利息后,再依约偿还利息,到期后亦未偿还本金。因×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苗某某未在约定的期限与温某某分享利息。在温某某看来,自己未分享到利息的根本原因是xx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所以应当向××公司主张自己应当分得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Z主要的特性之一是相对性,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J约庭合同的相对方(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对第3人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合同订立的双方是否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如何约定,合同之外的第3人无法知情,第3人因合同的一方违约而承担合同责任,显然违反公平原则。xx公司逾期支付借款本息,苗某某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继续偿还借款本息。温某某未从苗某某处分得利息,其应当依照双方约定的利息分享、风险分担方式,向苗某某主张权利。综上,温某某跳过苗某某直接起诉x×公司,因温某某在与x公司的借贷关系上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体不适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根据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了解到丛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协议》双方主体为苗某某与被告x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借款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苗某某和被告x×公司4其具有约束力,对原告温某某不具有约束力。另外,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原告虽有直接支付被告550万元的事实,但被告向苗某某出具了872万元的借条。被告收到借款后支付的部分利息也是向苗某某支付。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借贷的双方亦是苗某某和被告××公司。综上,原告温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某某的起诉。


(本案宣判后,原告温某某不服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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