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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一)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02 浏览:455次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一)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在之前合同纠纷栏目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和大家探讨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概述、规则、案件受理情况以及常见争议问题等,今天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几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先讲第1案例【实际借款人是认定借款主体的重要标准】


【裁判观点】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收到他人借款后,若不能证明收到的款项用于公司使用,其“履行系职务行为”便不能成立。出借人如有理由相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借款直接使用人,其应当与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14日成立。2013年1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宁某,被告宁某某任该公司董事、经理。2013年12月1日,被告××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元),15日内保证偿还。”借据落款处加盖了“××有限公司”印章,被告宁某某在印章下面签字并加盖了印章。2013年12月2日,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宁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宁某某要求原告将100万元的借款直接转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宁某某为该借款的实际接收人,故请求判决公司与宁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焦点】

公司出具了借据后,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号接收了借款,Z终借款由公司偿还,还是由法定代表人来偿还?如何认定实际借款人?

为此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由公司承担责任,宁某某无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据,原告当时对借款主体并未提出异议。宁某某系公司的总经理若事借支付至其户为行的是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另一种点公司与某某共同承还款责任。


【法官评析】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赞同第2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借贷的双方是谁?原告是出借人,毋庸置疑如何认定借款人?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借款的直接使用人是借款人。《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3人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原告王某某将借款支付被告宁某某,若被告不能证明收到的款项用于被告××有限公司使用,其履行的系职务行为便不能成立,原告有理由相信宁某某是借款直接使用人。本案被告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据,能够认定其自愿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该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了解丛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证明与被告××有限公司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借据。本院对被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宁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被告宁某某虽系被告××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但未能举证说明该款非其本人使用,故对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利息标准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

依照《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第29九条以及《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有限公司、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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