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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二)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31 浏览:290次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二)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上篇讲述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的第1个案例【钢材“加价款”在不同情况下的性质认定】,今天讲述下第2个案例【逾期支付违约金可参照年利率24%计算】。

【裁判观点】

以金钱为给付标的,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又超过年利率24%的,违约方逾期付款时可参照《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

【基本案情】

自2012年2月起,厚德公司与中煤公司建立了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由厚德公司向中煤公司供应钢材。2015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主要约定:1.乙方(中煤公司)欠甲方(厚德公司)货款4804325.15元。2.还款协议签订之日,乙方给付甲方货款100万元;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150万元:剩余230万元,2015年8月底至2015年1月底,每月支付50-60万元直至付清全部货款。3.乙方未能按本还款协议第2条约定期限履行什款义务的,乙方自愿支付甲方30万元货款利息协议签订后,截至2015年9月底,中煤公司共支付厚德公司300万元。2015年10月19日,厚德公司以中煤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中煤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04325.15元及违的全30万元。诉讼中,中煤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支付厚德公司货款10万元,又于2015年11月27日支付原告货款1704325.15元。但原告仍坚持被告支付违的全30万元。

【案件焦点】

本案案件焦点为约定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法官评析】

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承诺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缔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仅指违约金),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后,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那么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合同法第114条和《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均规定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参考,目的是为了防止违约金主张金额过分脱离实际损失,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凸显的是公平主义原则,用以平衡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带来的权益冲突。

本案原、被告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后,被告在依约偿还了一多半后,有两期未按期偿还,分别为60万元。原告认为,只要被告有一期未按期偿还,即构成违约,便应当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被告违约的事实存在,但应结合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违约程度来衡量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原告的实际损失客观表现为逾期偿还货款的利息损失;其次,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11月底全部结清,被告在诉讼中即2015年11月27日全部偿还了剩余货款,表明被告仍有履约的诚意。综上,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过高,应当调整为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

《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煤公司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应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130%。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违约金除了具有补偿性,还具有惩罚性功能,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目的是维护合同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如果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计算利息,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将失去意义,不能凸显约定违约金的处罚性功能。本案当中,合同已约定了违约金,故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守约方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逾期付款的,可参照《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如此既能维护合同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又能避免守约方恶意诉讼,诉讼中谋取暴利。

【裁判结果】

丛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应结合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衡量。鉴于被告已于2015年11月27日将拖欠的货款全部付清,故被告的实际损失客观上表现为逾期偿还货款的利息损失。协议约定的违约金30万元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子以调整。鉴于违约金同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参照《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2015年9月底应支付未支付的60万元利息损失为: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公式:60万元×24%÷365天×58天=2282.19元;2015年10月底应支付60万元实际支付10万元对于剩余50万元利息损失为: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公式:50万元×24%÷365天×27天=8876.71元。两项损失合计为31758.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厚德物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1758.9元;

二、驳回原告厚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厚德公司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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