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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三)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02 浏览:321次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讲述: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三)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上篇讲述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的两个案例【钢材“加价款”在不同情况下的性质认定】、【逾期支付违约金可参照年利率24%计算】,今天讲述下第3个案例【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应尽到审查义务】

【裁判观点】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购买人能够举证证明已尽到审查义务,而不知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二人于200年以43000元购买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2005年10月18日,赵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06年3月18日还清。如到期不还,赵某名下的房屋归李某所有。2006年4月1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因赵某借李某现金10万元的期限已到,因赵某无力偿还,现把赵某名下的房屋转让给李某”。赵某将该房屋产权证书交付李某。双方签订协议后,李某搬至该房居住至今。2008年2月16日,赵某向李某又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李某8万元整,房子一过户,所有欠款就算Q部还清,从此不再欠李某一分钱了。”2014年7月16日,张某将赵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焦点】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八年前,丈夫就夫妻共有房屋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八年后,妻子称对此并不知情。这样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吗?

【法官评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的财产。二被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公示公信作用,李某有理由相信赵某具有诉争房屋的处分权二被告约定将借款18万元作为诉争房屋的房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李某支付了赵某购房款。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另外,赵某将诉争房屋产权证书交付李某,李某居住诉争房屋内长达8年,原告张某作为赵某配偶表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故张某主张的对房屋转让不知情不能成立此,二被告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夫妻双方处理共有财产,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不应隐瞒另一方擅自处理。另一方知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例如向第三人提出异议,向相关产权登记、变更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明确表示反对的,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无效。本案被告李某在诉争房屋居住长达8年,李某有理由相信房屋转让行为系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裁判结果】

据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了解到丛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且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将房屋交付李某,李某在涉案房屋居住长达8年之久,赵某妻子张某未提出过异议,以上足以证明李某购买房屋已注意到审查义务,且其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行为系张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张某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依照《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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