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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案例-不具备特殊犯罪主体身份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21 浏览:284次

无罪辩护案例-不具备特殊犯罪主体身份



以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特殊犯罪主体身份辩护而获得无罪的【王某奇受贿案】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奇原系重庆鹰冠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该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寇某义31万元,构成受贿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受贿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理由是,王某奇不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亦无证据证明其所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是国有性质。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某奇,原系重庆鹰冠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4月,被告人王某奇应聘到鹰冠公司工作,2000年6月,王某奇被任命为浮图关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某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3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是,指控王某奇犯有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并且从王某奇案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做了充分论证。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奇不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亦无证据证明鹰冠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重庆浮图关公司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同时,被告人王某奇亦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仅仅是鹰冠公司的聘用人员。

【法院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其行为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奇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奇关于自己没有收受寇某义贿赂的主观故意、寇某义不是将房屋送给他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指控王某奇犯受贿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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