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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实现顺序有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9 浏览:288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实现顺序有规定


案例: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实现顺序有规定

【裁判观点】

  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除了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外,还往往会要求第三人再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如果银行与第三人约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条款,那么将视为第三人放弃了实现担保物权顺序的抗辩权,银行有权同时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张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6日,A银行与康某某、叶某某、B服饰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A银行向康某某发放助业贷款88万元,按月共分60期偿还。康某某和叶某某分别以各自名下的一处房产共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

房管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B服饰公司自愿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合同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A银行依约向借款人康某某发放贷款88万元整。被告康某某收到贷款后,在偿还了部分借款本

息后,未再按时还款。A银行在催要无果下,遂将康某某、叶某某及B服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康某某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2.B服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拍卖、变卖康某某、叶某某名下各自的房屋,所得

价款用于优先清偿A银行的上述债权。叶某某和B服饰公司辩称:借款人是康某某,银行应先对康某某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不足部分才可以就叶某某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B服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焦点】

  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为了Z大限度地收回贷款本息,往往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外,还要求第三人再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银行实现担保物权有无顺序之分?

【法官评析】

  张家口合同律师小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般民法原理

认为,谁是实际借款人谁偿还借款,主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此,主次有序,责任分明,彰显的法律价值是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另一个层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鼓励交易,必须考虑交易双方的AQ,合同的双方必然追求利益Z大化和AQZ大化。尤其是金融领域,银行作为贷款方,向市场投放大量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然考虑Z大限度地降低贷款的风险。银行通常会约定Z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方式,诸如以下条款:“在债务人物的担保和第三人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并存时,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银行有权向一方主张担保责任,第三人自愿放弃担保物权顺序的抗辩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此类条款为有效约定,双方应当遵守。本案中,A银行担保人之间未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应先就借款人康某某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不足部分既可以向担保人叶某某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向B服饰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如果银行与第三人约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条款,那么将视为第三人放弃了实现担保物权顺序的抗辩权,银行有权同时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张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需要说明的是,假设借款人没有物的担保,多个第三人之间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不再有顺序之分,债务人有权向任一第三人的担保主张债权。因此,如在为他人担保,无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是否有类似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性的约定,然后再根据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经济状况,慎重考虑是否提供担保。

【裁判结果】

  丛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和某服饰公司的答辩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某银行与叶某、某服饰公司之间未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应先就借款人康某某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不足部分既可以向担保人叶某某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向服饰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

  二、准予对康某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某银行的借款;

  三、某银行就康某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后,在不能WQ受偿的范围内有权就叶某的房屋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或向某服饰公司主张连带偿还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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