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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主观上罪过的无罪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20 浏览:375次

什么是无主观上罪过的无罪




       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如果刑事辩护律师能证明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就是通过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主观罪过,做无罪辩护。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主观罪过而不构成犯罪的有以下情形:

        1.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明确了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罪过,尽管其行为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仍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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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速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事件同样因为行为人无主观罪过而不构成犯罪。

        3.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追究刑法上的责任。

        期待可能性问题,主要是行为人基于一定职务或身份而实施职务范围内的行为的情况下存在。如单位领导指派某人实施一定分内、并且形式上无违法更无犯罪迹象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触犯了刑法,应当构成犯罪,但由于没有期待行为人不去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就不应该以此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单位司机受领导指派去运送物品,作为司机其没有权利和义务在每次运送物品前都对物品查问甚至查看。如果某次运送的物品中有毒品,被警察路检时发现,也不应该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4.以“明知”为要件的故意犯罪中,排除“明知”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故意犯罪中,有一部分要求以“明知”为要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显性明知”和“隐性明知”两种。

       (1)“显性明知”法条

        “显性明知”法条的特点是在其条文中有“明知”字样。是否属于“显性明知”的犯罪,一看便知。

        (2)“隐性明知”法条

        “隐性明知”法条在其条文中没有“明知”字样,但根据犯罪理论和刑法立法本意,该类犯罪也要求主观上“明知”。是否属于“隐性明知”,需要运用法理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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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县燃易煤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然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条中所列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破坏对象“正在使用中”时,上述对象所针对的客体才是“公共安全”,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上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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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62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62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Q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被刑或者拘役,并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条中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必须要求行为人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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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脉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一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上述人员。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上述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着装、持证、履行完备的法律手续等,行为人即使对其有法条所列的行为,也因缺少主观上的“明知”,不应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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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走私、販爽、运输、制造毒品罪】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这一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

        综上所述,通过否定“明知”来做无罪辩护,与其他辩护一样,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如果J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其主观上不明知就推定犯罪不成立,不J有失刑事辩护律师的水准,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得不到充分BZ。要想通过排除“明知”来论证犯罪不成立,应该以不限于下列方面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

        第1,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经历和阅历、对犯罪对象及所涉领域了解程度等因素来判断、论证其有无“明知”的可能性。

        第2,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否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准确判断。例如,有的不满14周岁的女孩,由于发育较早,常人根本判断不出其实际年龄;再如,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各方面均无异常,购买了“赃物”,就可以确定行为人“不明知”。

        第3,其他证据,如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能否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述“不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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