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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4
裁判规则136
发包人持有承包人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不等于发包人已经支付了相应工程款。
实践中,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发包人往往以持有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为据,主张已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事实上,在大宗货物买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先票后款”是常见模式。即承包人先向发包人开具yi定金额的发票,发包人再根据建设进度、自身资金情况拨付款项,而且拨付款项的金额不yi定就是发票金额,如“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Z高人民法院(2013)纠纷案”中,就是先由卖方凯明公司开具财务票据,买方华锐公司验明无误后再付款。因此,发票不等于付款依据,发包人持有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等于发包人已经支付了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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