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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期间1
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较为复杂,在结算完成前,发包人难以确定应付款的具体金额。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未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付剩余工程款数额不明,发包人有权以其应履行的义务不明拒jue履行,该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是,利息作为孳息,与发包人占有建筑物从而产生的收益,具有对应关系,故不论应付款的金额是否确定,以及为什么不确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均应从应付款之日起计付利息。问题在于应当如何确定应付款之日(也就是利息起算之日)。
裁判规则114
利息的起算与施工合同的效力无关。
施工合同存在有效与无效之分,那么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同会不会导致应付款的时间不同,进而影响利息的起算?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该条所称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般认为,既包括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程价款,也包括参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此外,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时间不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8条确定的三个应付款的时间点,也未区分施工合同有效或无效。因此,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无效,都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8条规定的三个时间点确定应付款之日,也就是利息起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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