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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律师小编讲司法量刑中相关案例1
具体犯罪的司法解释涉及大量量刑情节,选取2010年至2017年司法解释中的量刑情节结合相关案例判决分析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张家口律师小编以“邱某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为例,据张家口律师小编了解到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邱某伶负责的顺德片区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款219.3万元,造成公众实际损失186.17万元。该事实有被害人周某慧、胡某中等人提供的报警简况、借款协议及陈述材料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邱某伶负责的片区仅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款184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64,18万元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邱某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对邱某伶的量刑在法定幅度内,量刑适当。
【法条链接】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嗄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quan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子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诈骗罪
张家口律师小编以“宋某甲诈骗罪”一案为例,据张家口律师小编了解到再审法院认定,原审上诉人宋某甲为实施赌博违法活动,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宋某甲并无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从严惩处”的情节,原二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之内,并非减轻处罚,故不属于量刑畸轻。
另外,宋某甲在案发后还款给被害人的钱基本上都来自亲友借款支持,说明亲友还对其存有信任,因此,宋某甲及丈夫还需加倍努力工作偿还次生借款,以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鉴于宋某甲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为教育本人和挽救其家庭,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对宋某甲可以适用缓刑。对宋某丙提出的请求从宽处理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二审判决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qiang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3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子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quan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4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许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建究刑事青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5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许骗数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