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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普及:法定量刑情节——未遂犯以及从犯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09 浏览:421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普及:法定量刑情节——未遂犯以及从犯



(2)未遂犯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就以“张某旺故意杀人”一案为例,该案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旺持斧头连续劈砍他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构成八级伤残,并砍伤劝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张某旺犯罪未途,如实供述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惊解,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了解依照《刑法》(2011年)第232条、第23条、第67条第3款、第56条第1款,《刑事诉论法》(2012年)第22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2.被告人张某旺犯故意杀人里,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剩夺政治权利5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圆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2.对于未逐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未得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从犯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提示道:对于均是主犯的案件,各主犯之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非完全一样故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就以“金某松、亚某、吕某军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金某松、亚某、吕某军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隐蔽手段从俄罗斯运输价值人民币1,067,130元的珍贵动物制品棕熊熊掌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金某松根据瓦某嘉的要求联系吕某军找人运输熊掌入境,并且在走私车辆被查时联系有关人员帮忙企图逃避海关检查,行为积极主动,亚某具体实施走私熊掌入境行为,均为主犯。吕某军系受金某松的邀约帮忙联系他人运输熊掌入境,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于金某松,系从犯,且其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况的适用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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