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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带您分析: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的关系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04 浏览:420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带您分析: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也经常会碰到一些案件既有无罪的理由也有罪轻的观点,这种情况下,是作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如果选择作无罪辩护,罪轻的观点还能否提及?如果能,该如何提及?这就涉及如何理解和处理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间关系的问题。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这个问题的困感由来已久,也争论了很久,早在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庭审程序的问题之前就存在。随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施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并已推广实施,进而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使律师有时在法庭辩护时会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困境。可法实践中,有人会采取折中的办法,往往在发表量刑意见时会以“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话,请合议庭注意本案存在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之类的表述在无罪辩护后进行量刑辩护。这种辩护策略又被称为“骑墙式辩护”。对此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有人表示背定,当然也有人表示批判。两种观点各有各的理由。


(一)两种观点的冲突

若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持批判态度的观点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否定的、不符合逻辑思维的工作方法。任何量刑都是在定罪的基础上展开的,这种做法虽然提请法庭关注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在定罪环节对被告人的保护。“骑墙式辩护”的目的在于想左右逢源,实际上却处境尴尬,犹如墙上的芦苇一般,”“头重脚轻根底浅”,无法达到辩护律师逻辑上的自治。持批判态度方指出骑墙式辩护”有“四个弊端”:

1.容易给人留下辩护立场“不坚定”的印象

“骑墙式辩护”的直观表现就是辩护人发表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辩护意见无论其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完quan相反还是存在递进关系,给审判人员留下的印象就是辩护人缺乏明确的辩护观点,辩护立场不坚定。

2.容易让人感觉辩护人能力“欠缺”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具备相应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担任辩护人时,必须做到准确分析判断证据,提出确定性法律意见。从刑事诉讼架构层面看,法律要求公诉人必须提出确定性的指控意见,法官必须做出确定性的裁判意见,那么同样作为“法律共同体”的辩护人也应当提出确定性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做“骑墙式辩护”,未能提出确定性的辩护意见,容易给人形成能力不及的印象。

3.“骑墙式辩护”实际上违背客观事实唯yi性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辩护人的职责也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案件客观事实有且仅有一个,辩护人应以唯yi性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提出辩护意见。如果案件事实是唯yi的,辩护人如何能对同一个事实发表不同的意见呢?“骑墙式辩护中的不同辩护观点通常是基于不同的案件事实得出的,显然违背了案件客观事实的唯yi性特征。

4.“骑墙式辩护”影响刑事辩护的效果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处于居中裁判地位,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力并监督法庭审理,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辩护。从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看,公诉人明显属于强势,具有天生的优越性。辩护人唯有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才可撼动控方证据体系,方能引起法庭重视。“骑墙式辩护”是对案件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剖析,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辩护重点,而且容易被法官打断,很多法官在遇到辩护律师做“骑墙式辩护”时均会质问律师:“你是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这样的辩护策略势必影响辩护效果。

若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对“骑墙式辩护”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却认为,这是对被告人负责任的、肯定的正确的辩护思路和方法。量刑辩护有其相对独立性,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并不影响无罪辩护的观点,之所以发表从轻量刑的意见,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根据Z近五年Z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基本维持在0.06%~0.08%,无罪判决率是很低的。那么,对于选择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来说,难道他们就不存在罪轻的情节,难道他们存在的罪轻情节都被客观、直接地反映到案件中了?律师对此难道不该有所作为?故此,持支持肯定态度的观点亦大有市场。持这种观点的,认为“骑墙式辩护”有如下合理性:

1.“骑墙式辩护”有其哲学基础

根据唯物辩证法,一个人不可能对所有事物都能准确认知。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人的认识能力是wu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人只能在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人便认识到什么程度。当前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刑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很多刑法专家、资深刑事法官在对某些疑难案件的认识、把握上都存在分歧,不应苛求辩护律师对所有案件都能准确判断。正因为“认知的有限性”,所以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采用“骑墙式辩护”策略。

2.“骑墙式辩护“有法理依据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刑事案件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在案件发生之后,无法再充分还原quan部事实,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收集的证据也只能部分还案件事实。我们的认识可以wu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水远无法达到与客观事实的完quan致。法宫面对的往往不是“客观事实”,即使收集到的证据再充分确菌,法面对的也只能是证据及证据链所能证明的“破碎的、断裂的”事实。因此在司法中,作为判决的依据不是客观事实面是经过“剪裁”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本身(客观事实)之间并不同一。司法实践中,由子证收集不完整或者证据本身不客观,可能造成案件事实不清或者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在这些案件中,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是存在的,而这种不确定性为骑填式”辩护提供了依据。

3.“骑墙式辮护”系职责要求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认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积极、有力且quan面地为其当事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律师作为护人既可以提出无罪的意见又可以提出罪轻的意见,而且并未禁止同时提出无影及罪轻意见。如果案件中既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又存在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人都应当依法提出。因此,在某些案件中,用护人进行骑墙式”辩护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4.骑墙式辩护”有其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事诉法)的解释》第231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国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论定罪问题,后辨论量刑问题。

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quan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若干向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剂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quan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量刑程序是法庭审理的必备程序,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首先,法庭要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其次,被告人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不同意参与的,合议庭告知权利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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