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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罪轻辩护中减少罪名个数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31 浏览:386次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罪轻辩护中减少罪名个数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接触过很多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涉黑犯罪,往往都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嫌或被控多个罪名。如果能将其涉嫌或被控的某个或某些罪名减掉,其罪行当然就减轻了。在努力减少罪名时,实际上还是要运用无罪辩护的方法,从结果上看,由于罪名减少,罪行减轻,相应的刑罚也就轻了。


(一)运用罪数理论辩护

运用刑法罪数理论,将被分解指控为数罪的行为辩为一罪。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接触的案件中有些行为按照刑法的犯罪构成看,似乎同时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不同的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理论及《刑法》的规定,按照一罪处理,面不适用数罪并罚。刑事辩护律师要对属于这种情况的犯罪有所了解,以便遇到类似案件,能将其论证为一罪,减少罪名个数。

其实一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讲几种有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

所谓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刑法》第89条第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就是将继续犯作为一罪处理的法律依据。

对继续犯的处断原则是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结果较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更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状态。

4.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对集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对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施数罪并罚。

5.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连续犯的处断原则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6.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7.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通过辩护不构成某罪来减少罪名个数

对涉嫌或被指控的数个罪名中的某个或某些罪名作不构成此罪辩护,以期通过罪名的减少来减轻罪责。

在诸如贪污贿略、涉黑等案件中,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涉嫌或被指控多个罪名,这种情况下,如果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被指控中的某个或某些罪尤其是某些重罪,辩护意见一旦被法院采纳,就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比如,涉黑案件的主犯,如果能辩护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除了免除对本罪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无须对其他同案犯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其刑罚当然就减轻许多。

张家口刑事律师小编会在案例栏目中列举一个涉黑犯罪通过减少被指控罪名以减轻刑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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