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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与实体无罪辩护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9 浏览:357次

什么是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与实体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辩护人就指控的罪名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因而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所作的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刑事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后,作出有罪判决需要同时符合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的条件,即程序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CF”,实体上“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罪判决的情形也分别是从这两方面判断,即实体上“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

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程序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将无罪辩护分为实体上的无罪辩护和程序上的无罪辩护两种。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百条【评议与判决】在被告人Z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CF,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什么是实体上的无罪辩护?

  实体上的无罪辩护,是指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为此而作出的辩护。关于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我国《刑法》总则中第13条就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作了规定,这是判断、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总纲领。符合了这一本质特征后,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刑法》分则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从实体上作无罪辩护,首先就要考虑被指控的犯罪

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本质特征。确定符合该本质特征后,才按照《刑法》分则对该行为构成犯罪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去衡量。一个必要条件的缺失或存疑,都是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CF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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