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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承包双方自行结算6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7-01 浏览:297次

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讲承包双方自行结算6



现在张家口建设工程律师小编带大家了解下在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中承发包双方的自行结算规则之裁判规则80(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但结算协议对伸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81

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但结算协议对伸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算协议的效力虽然独立于施工合同,但由于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基于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仍然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主要包括专属管辖与仲裁管辖。


就专属管辖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其理由在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如前所述,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所以基于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则。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诉讼法解释》颁布后,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理解上的分歧,Z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高民智”为笔名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即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就仲裁管辖而言,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虽然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但在内容上,结算协议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延续,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因履行结算协议(或还款协议)发生的纠纷。就此问题,可以参考Z高人民法院在“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请案中所持立场。当然,双方也可以在结算协议中变更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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