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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2 浏览:540次

下载说明】:(1)本协议由律师拟定,关键环节及风险点律师已做标注。(2)本协议阅读全文价格为1股(1股=1元);(3)本方案下载价格为100股;(4)本方案下载+顾问指导=500股,用户下载后,可按本文下方联系方式与律师沟通,律师将根据用户本身情况的特殊性,对协议中拟约定事项的操作方式及规范性、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就协议中拟约定事项提供规范撰写方法,如经律师判定本范本与用户实际不匹配,则律师选择合适范本后免费更换。最终实现:范本合规+特殊约定合规=协议合规(5)若需要本协议范围外多个协议下载和咨询指导,可注册成为VIP会员(500元/年),享受最大下载折扣和全面律师、注册会计师、管理咨询顾问的指导。(6)若需要方案定制,请在“股权方案咨询服务”页面查询服务内容、流程及价格。

 

本合伙协议适用范围:

本合伙协议适用于创业前各股东之间基于未来项目的投入安排、分工、股权权益限制、收益分配及后续可能出现的影响企业存续发展的例外情况安排的整体约定。

一般情况下,股东之间在创业初期基于一个共同的目标有着美好的憧憬,考虑到创业初期各股东之间利益纠葛较少,所以在创业初期大家共同的利益点就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前期的合伙协议也基本很简单,涉及内容较少。但是,后期随着企业慢慢做大,各方之间对于利益分配越来越在意,如果等到企业做大的时候再去制定各项制度去规范权益限制、收益分配以及出现例外情况再去解决,基本上已经很难或者无法解决,留给各位合伙人的将是合伙人之间的勾心斗角、占着股权不干活或者在私下做着和企业有同业竞争的业务,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本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法》、《企业合伙法》以及实践中的各种案例,我们对该初创企业在创立初期及后期发展过程中的可能遇到的各种影响企业发展发展壮大的事项进行约束,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投入的安排(包括股权结构的安排)、各股东的分工、引入新投资的股权稀释(包括非投资人股东)、表决权的安排、项目后期收益(亏损)安排、股权权能限制、例外情况约束等等。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协议进行增减。考虑到协议整体性和一致性,我们建议创业者在增减该协议时可以咨询51方案网专业人员。

 


合伙协议

 

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XXX

手机号码:XXX,电邮: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XXX

手机号码:XXX,电邮:XXX

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XXX

手机号码:XXX,电邮:XXX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公司及项目概况

1.1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XXX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XXX,致力于XXX,发展愿景是成为XXX。

第二条 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XXX%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XXX%股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XXX%股权。

2.2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51方案网备注]在实践过程中,各创业者对于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咨询的比较多,对于注册资本的咨询主要集中于①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比较合适?②公司注册资本写的多了会有那些好处和不好处?为了便于我们客户设置较为合理的注册资本,我们建议如下:目前《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除个别特殊行业之外已无最低金额的限制,另外由于《公司法》取消了实缴资本的限制,所以创业者理论上可以在注册公司时填写1块钱到无穷大的注册资本。也正是这种自主选择权造成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不知道该填写多少钱的注册资本较为合适。实际上,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较高的注册资本会给合作伙伴一种安全可靠的感觉,另外,一些行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准入注册资本也有限制,基于此我们建议创业者在注册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上要素,尽可能注册的高一点。但是,过高的注册资本也会给创业者带来负担,主要表现为:①企业在后期引入资本时,过高的注册资本创始人在短期内是无法实缴的,一般投资人也会对于创始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有实缴要求且后期在资本市场运作中也要求资本必须是实缴的。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承担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过高的注册资本在后期一旦企业运转出现问题,则股东将会承担较高债务负担,没有做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的优势。

第三条 股权稀释

3.1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 分工

甲方:出任XXX,主要负责XXX。

乙方:出任XXX,主要负责XXX。

丙方:出任XXX,主要负责XXX。

第五条 表决

5.1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XXX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51方案网备注]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CEO一言堂等现象,为了尽可能的规避此类现象给初创公司造成的损失,我们将表决事项分成两块。专业事务由专业人员决定,其他股东有异议的情况下,CEO决定,这就保证公司决策的效率和效果,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低效率行为,影响初创公司快速成长。重大事项需要各股东之间反复切磋,实现集体决策的谨慎性。

第六条 财务及盈亏承担

6.1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权成熟及回购

7.1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XXX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XXX%,满年成熟100%。

7.2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XXX%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51方案网备注]在协议中设置股份成熟期,可以根据合伙人的表现在其股权方面给予一定的调整空间,保持公司股权分配方面的弹性。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部分股东占股不做事,尽量降低初创团队给予不适当合伙人股权的错误带来的永久性伤害。另外一方面,在合伙人之间形成竞争性氛围,间接实现合伙人的优胜劣汰。

第八条 股权锁定和处分

8.1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股权继承

8.4.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51方案网备注]对于合伙人股权在一定时期、特殊情况下的权能限制,有利于保持合伙人团队的稳定性,进而保证合伙事业的稳定性。

第九条 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51方案网备注]由于《公司法》规定不可以用劳务出资,但公司需要有能力的但没有太多资金的人共同推动公司快速发展,因此在此规定此条,就是为将来公司引进特殊人才创造条件。特殊人才的引进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引进。

第十条 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 一致行动

11.1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51方案网备注]从合伙企业法的理论来讲,一般人与人走到一起基本上基于“人合”,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才在一起做事,这种模式对应的是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第二种是介于资合和人合之间的模式,这种模式对应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种模式就是资合,对应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只要你有钱就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股东之间不需要认识也不需要太多的信任关系,完全基于资本的游戏。

一般几个合伙人在一起基本上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开始创业,也就是介于资合和人合之间,所以当资本进入初创公司后,由于资本的力量使得公司治理慢慢的向资合倾斜,这时候就需要初创股东之间的人合来保证公司走向正确的轨道(一般情况下资合都是比较注重短期利益,比如国内的炒股,如果任由公司由资本控制,可能会导致公司太关注与短期利益而缺乏长期规划)。

本条几个初创合伙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就是将人合制度化。

第十二条 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XXX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13.2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13.3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51方案网备注]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合伙人之间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选择分道扬镳,但公司事业需要继续。因此,在此对于离职的合伙人离职后的职业选择以及离职后对于公司主要人员的招聘起到限制作用,尽可能保证公司不会因为主要合伙人的离开另起炉灶而利益受损。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本协议终止后:

14.3.1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51方案网备注]本条对于公司解散加以规范,也即公司的“遗嘱”条款。

第十五条 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生效及其他

19.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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