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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主合同信息
1. 年 月 日,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于签订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二、质押物状况
1.乙方提供的质押股权是:
公司名称: 。
乙方用于质押的股权比例及对应出资金额为: 。
2.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股权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3.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就质押物是否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统称特殊情形),属于下列 种情形:
(1)无特殊情形;
(2) ,除此之外无特殊情形。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下列范围:
(1)主合同中的主债权;
(2)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包括: 。
3.双方确认:乙方抵押担保的所有债务,无论何种名义金额不得超过¥ 元。
四、股权质押登记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 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交质押权人保管。如涉及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如股权存在其他共有人,则乙方确认已经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乙方已经取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应批准,不存在股权质押的任何妨碍。
六、保证条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押权不成立、未生效或未实现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质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
(4)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质押权未能实现或部分未实现。
2.乙方基于本条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与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致。
3.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七、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通知和送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交质押登记机关。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