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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指南
1、合同单中所有留白位置均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未实际发生的项目或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的内容可不填写、用笔划掉或用文字注明。
2、“拍摄日期”为双方当事人预定的拍摄日期。乙方对选样、取件外其他服务有时间承诺的,可在表格空白处填写。
3、“套系内容”应当按照甲方选择的婚纱摄影套系所包含内容如实填写所有具体项目,乙方也可以向甲方提交经盖章的婚纱摄影套系内容详单替代手工填写。
4、“甲方的特别要求”应当填写乙方同意且能够满足的甲方在乙方套系服务承诺以外对拍照、修片、设计等方面提出的特殊要求或注意事项,并避免使用语义模糊的词汇。
5、“套系外赠送的产品、服务”应当按照乙方的承诺逐项填写在套系内容以外免费赠送给甲方的各项产品、服务。
6、“套系外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在乙方履行了全面告知各项收费标准的义务后,根据甲方的消费意向,挑选其中价值较高或甲方较为关注的项目填写;或者以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收费价目表中明示的收费标准为准。相应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收取,且不包含在套系价格内。
7、“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付款后给予价格优惠的,可在表格空白处注明。
8、“付款人”为约定支付价款的当事人,一般也应当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法律性文件的签收人及退款的接受人。
9、“合同约定有效期”是指乙方对摄影服务有关内容承诺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后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对相应的服务内容或价格进行调整。
10、“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可约定属于甲方、属于乙方或属于双方共有,也可约定著作权具体权能的归属。约定著作权属于甲方的,不影响乙方按照约定价格向甲方收取入册外照片的必要费用。
11、“其他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填写未尽事宜。
12、“甲方签章”中可由新人一方签章,也可由新人双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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