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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出租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承租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权利依据
甲方确认其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将该房屋合法出租给乙方,并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有权合法有效的使用该房屋且不受任何妨碍。
第二条:双方合意
双方确认,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该房屋,并保证遵守本合同各条款的约定。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仅限于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条:租赁面积
1、该房屋位于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二“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上款所指建筑面积包含房屋所在楼面内电梯、公用通道、机房、卫生间、辅助设施等在内的公用面积分摊数。
第五条:房屋状况
双方确认,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之时,内部结构及现状如附件三所述。
第六条:租赁期限
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免租期,在此期间,甲方免除乙方租金。
2、在本合同租赁期限满前 个月,乙方应对是否续租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甲方,逾期未通知视为乙方已决定不续租。
第七条:租金标准
1、该房屋的租金按照上述建筑面积和租赁期限以人民币计算。
2、该房屋的租金标准为每天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天/建筑平方米);按每月30.5天计算,则乙方每月应付租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
3、在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续租期内该房屋的租金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租金支付办法
1、第一个计租月的租金须在计租月租赁期限开始之前支付,其后,每个计租月租金须于上月25日或之前支付。若乙方迟延支付租金,须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1‰)作为滞纳金。
2、乙方应按时将租金支付至甲方下列银行账户,甲方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交 换 号: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
1、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按照上述建筑面积和租赁期限以人民币计算。
2、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天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天/建筑平方米);按每月30.5天计算,则乙方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
3、在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不得单方面提高物业管理费标准。续租期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支付办法
1、第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须在租赁期限开始之前支付,其后,每月物业管理费须于上月25日或之前支付。若乙方迟延支付物业管理费,须按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支付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1‰)作为滞纳金。
2、乙方应按时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下列银行账户,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自行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交 换 号:
第十一条:公共事业费用
1、乙方须按期足额缴纳乙方在该房屋内实际使用的全部公共事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空调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2、具体计算、分摊办法如下:
(1)凡不能分表/分户计量的公共事业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按合理方法计算并征得乙方同意后确定,如按承租面积、办公时间、加班时间确定。
(2)有关法律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因实际使用该房屋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它不可预计的费用须按法律或法规执行。
3、乙方逾期缴纳公共事业费用导致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押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实际有效执行,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天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 个月租金作为租金押金(以下简称“押金”),计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
2、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用上述押金冲抵该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用或其它费用,乙方不得将押金转让或用作对第三人债务之担保。
3、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被提前解除,若乙方将该房屋归还甲方并结清所有费用,甲方应于 天内将押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乙方。届时,若乙方有未缴清的任何费用,甲方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剩余部分(如有),甲方应足额退还 (不计息)乙方;若押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应缴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十三条:车位
1、自本合同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 个 层车位,车位的租赁期限与该房屋的租赁期限相同,乙方续租该房屋时可同时续租车位。
2、本合同租赁期内,每个停车车位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具体以另行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为准,须于上月25日或之前支付。
第十四条:装修
1、乙方需要在该房屋内进行装修的,须于施工前十四天向甲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甲方应在十四天之内审核完毕(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如果甲方逾期未告知乙方其审核意见,视为甲方完全接受乙方的设计施工方案。
2、鉴于各承租人入住时间不同,为保障先入住的承租人正常工作环境,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施工时间内进行装修施工并以文明方式施工,并不得以楼面公用通道和承租范围外区域作为长期堆放建材或工具之用(短暂的临时堆放除外)。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甲方或其他承租人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恢复原状
1、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被提前解除,乙方应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正常使用和/或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2、若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并从押金中扣除因此所支付的相应费用,若押金不足以支付甲方因此所支付的费用,乙方须补偿甲方的合理支出。
3、乙方有权拆除其为装修该房屋而增加的添附物和设备;乙方拆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该房屋的主体结构。
4、如果双方对于该房屋是否恢复至原状发生争议,则双方可以共同委托一家评估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以该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依据办理交接手续和押金退还事宜。
第十六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障并维持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维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自行改造、移位或重新装修的,该部分的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有权将维修工作委托甲方,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佣人员、乙方客户)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对于该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即自然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入内检查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因对建筑物的保养、环卫、防盗 、防火、防灾、救护或其他管理上的需要而进入该房屋进行检查,应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遇紧急情况除外。乙方应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合作。
第十八条:转租
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第三人,或用其他方式交予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共同使用,但该第三人为乙方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或控股股东、参股、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或者与乙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情况除外(乙方应面知会甲方并提交其与第三方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2、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依照前款约定乙方有权对外转租的,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且应在转租前将转租合同提交甲方审核备案。该第三方及乙方就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依照前款约定进行转租的,其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不发生转让,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所有权变动
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提供下列公共设施:给排水、供电、照明(不包括乙方在该房屋内的照明)、空调、供暖、电话线路、公共卫生间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2、租赁期内,甲方需提供电力供乙方使用,同时提供相关的开关设备,乙方需支付相应电费。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临时停电,对乙方造成影响及损失,须由甲方承担后果。如遇电力系统维护或检修等情况,甲方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便于乙方做好应急措施。
3、租赁期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空调服务,标准如下:
(1)租赁期内,甲方应在以下时间段内,为乙方提供供冷服务,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即:供冷时间:5月4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8:00am-8:00pm;周六,9:30am-13:00pm;不包括节假日。
(2)租赁期内,甲方应在以下时间段内,为乙方提供供暖服务,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即:供暖时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全天供应,包括工作日、休息日及节假日。
(3)租赁期内,甲方要满足乙方的办公环境温度的要求,即:夏季室温不高于26度,冬季室温不低于22度。
4、租赁期内,甲方应在以下时间段内,为乙方提供新风服务,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即:工作日,8:00am-8:00pm;不包括休息日及节假日。
5、租赁期内,甲方需全天24小时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同时需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如遇停水检修等情况,需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如遇管道破裂,对乙方造成影响及损失,须由甲方承担后果。
6、 如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不承担乙方的损失:
(1)因政府、市政公司、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要求,停水、停电、停气的,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等,致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甲方无须提前通知乙方。
7、因甲方及其雇员、来访者的错误或疏忽而使乙方因该房屋遭受溢水或漏水或其他物质溢漏所遭受的损失,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如因乙方行为导致该房屋被查封或司法、行政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即自然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有权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但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有权根据该房屋所在大厦的规定做出合理限制,乙方须予遵守,并应承担合理使用费用。
4、乙方须按时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该该房屋之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及网络等费用。乙方亦应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作为该房屋之承租人、占用人或使用者应支付之一切税费。
5、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有所损坏时(自然损耗除外),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书面维修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之要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此期间内,乙方不予以维修的,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有权进行维修,乙方须负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6、乙方在享受该房屋所在楼层应有的服务的同时,须严格履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拟定的物业管理规则。乙方在该房屋的各项商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7、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改装工程,应事先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提出申请,并提交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单位的资质文件等施工文件,同时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有)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乙方负责办理装修、改装工程所需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等处置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该房屋严重损坏的。
3、甲方逾期30日未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或者在租赁期限内不当妨碍乙方合法有效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部分或者全部的,或者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始采取补救措施,如该等补救措施仍未能使乙方合法有效且无障碍地使用该房屋,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无须做出任何赔偿(包括乙方的装修费用),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迁出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用或其他费用,逾期达30日;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该房屋的主体结构,或大厦整体物业设施和安全的煤气系统、排污系统、消防系统、机电系统的;
(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同使用,或交与第三人使用,但该第三人属于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关联公司的情况除外;
(5)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3项约定的情形导致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维修义务造成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佣人员、乙方客户)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4项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造成的该房屋、公共设施等损坏、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该房屋或者在租赁期限内不当妨碍乙方合法有效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部分或者全部并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当年租金标准之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守约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放弃权利
1、甲方知悉乙方违约而又接受乙方缴付的租金,不应被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的权利,但可视为甲方放弃上述第二十二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任何一方放弃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应经该方书面确认。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及管辖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由房屋所在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裁决。
第二十六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补充条款确定之。若补充协议有与本合同相冲突或不相符的情形,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通知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通过信使、邮寄传真或快递送达,各方通讯地址分别是:
甲方:
乙方:
通知的送达日期按下列原则决定:
1、信使或快递、速递:交送当天即为送达;
2、邮寄:以航空挂号信发出第十二天视为送达;
3、传真:在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其通讯地址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署: 法人代表签署:
授权代表签署: 授权代表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补 充 条 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前提下,就一些未尽事宜,订立下列补充条款:
附 件 二
房 屋 平 面 图
幢 层 室
附 件 三
房屋基本装修及设备标准
☆ 办公室内部
结构
1. 地面
2. 墙面
3. 吊顶
4. 门
5. 窗帘
6. 吊顶高度
7. 平均活动楼板承重
电力
1. 输配线系统
2. 插座用电
电压:
电流:
3. 照明
4. 布线系统
5. 通讯和信息系统
空调和通风
1. 湿度调节装置
2. 冷冻水系统
3. 新风调节装置
灾害预防设备
1.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2. 应急广播系统
3. 消防灭火设备
4. 防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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