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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书(参考文本)
甲方:,女,0000年0月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乙方:,女,0000年00月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甲、乙双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关于截止0000年00月00日止乙方所欠甲方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的债务,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下列两套房屋(以下简称上述房屋)以清偿乙方所欠甲方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的债务,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坐落于 ,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 号,建筑面积44.78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取得时间:2010年10月13日;
2、房屋坐落于 ,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 号,建筑面积89.5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取得时间:2010年10月13日。
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配合甲方去房屋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甲方。房屋过户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四条 乙方保证对上述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五条 乙方保证对上述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六条 自甲方的上述房屋的房屋房地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的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七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乙方怠于履行义务等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的债务,并有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500元向乙方计收违约金。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后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指印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泰达公证处留存一份,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指印): 乙方(签名捺指印):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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