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提供合同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股权与融资、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问题解答!
张家口田律师电话:17331313169
“同股同权”问题对比表
序号 | 公司类型 | 分红 | 表决权 | 剩余财产分配 |
1 | 有限公司 | (可自由约定)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市场,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可自由约定)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能自由约定) 《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2 | 股份公司 | (可自由约定)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不能自由约定) 《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不能自由约定) 《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上一篇: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指引
下一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