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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讲述: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五)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在之前文章中讲述了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中的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公司重大事项个公开制度、权人优先权制度以及公司合并、债权人保护、重整制度与债权人保护以及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保护这几个方面。接下来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将继续赘述下一方面:债权持有人会议制度与债权人保护。
(七)债权持有人会议制度与债权人保护
公司债券是公司所负担的集团债务。但是由于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分散性特征,决定了单个投者监督发行公司履行债券发行合同的高成本。为此,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对债券持有人果取集体行动作出了相应规定,从而为bao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奠定了法律基础。关于bao障债券待有人整体利益的法律机制,各国立法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公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1.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简介
(1)会议的性质。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到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为了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机制。与公司的股东大会相比,债券持有人会议既非公司常设机构也非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Z重要的组织机构之一)。
此外,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为了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也规定了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与破产债权人会议的目的同样是保护公司债权人,但是,由于适用的情形组成、具体的功能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别,两者既不相同,更不能相互取代。如果《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将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
(2)会议的组成。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知晓对于公司债券持有人而言,不是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或者不是同种类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很难有共同的利益,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利害关系。因此,为了确保债券持有人利益,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成员限于同一次发行的同一种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观点是值得支持的。
而且,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明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会议由同一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组成。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08条第1款规定:“如存在若干个公司债权人集团时,在任何情况下,它们不得在一次共同的会议里进行审议。”
此外,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成需要注意一些国家的特殊规定,例如,在意大利,发行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大会,但是不应当享有表决权;在日本,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其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司债券发行公司派代表出席会议,但是他们并不能享有表决权。
(3)会议的召集及权限。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知道关于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问题,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发行公司、持有公司债券达一定比例的持有人以及公司债券的受托人,均有权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请求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但各国关于债券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权利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有的国家直接规定,持有公司债养达到一定比例的持有人拥有召集权,有权召集会议:有的国家只是规定,持有公司债券达到一定比例的持有人享有向有召集权的人提议召开会议的权利,即只有提议召集权。由于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的股东一样具有分散的特点,所以关于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可以适用股东(大)会的规定公司值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推迟减少成者抵销债券本金价或者利息解除或者设立债券的保证或者担保;发行公司的重组;与兼井或者破产和解有关的将值券转换为公司股份,与其他种类的证养相兑换;债养币种的变动;弃权或者发生违的事件时:免除债受托人的责任使其能够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zhi定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委员会成员,特别是在发行公司清算和重组程序中:撒销债券受托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代表在发行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时,由于其与公司债券的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并不一致甚至相对立,因此,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发行公司或者限制股东在公司债券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如,法国的商事公司法规定,拥有发行公司的10%以上资本的股东,其拥有公司值券不得参加公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4)会议决议及其效力。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知道作为一个会议机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以多数决议的原则来决定quan体债券持有人的意思,会议决议对quan体债券持有人均有约束力,有的国家要求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综合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则不予认可:召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手续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应募书之记载者;决议不以正当方法达者;决议显失公正;决议违反债权人一股利益者。
(5)会议的费用负担。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懂得关于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费用的负担,不JJ是一个由谁来承担费的问题,而且直接反映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立法价值取向。在日本,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值券持有人会议的费用、为请求法院对会议决议认可而支付的费用,由发行公司负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大多是这样规定的。
2.确立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意义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分析,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在权利义务方面十分相近的一个利益群体,但是由于债券持有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以其个人力量很难与发行公司分庭抗礼。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如果在立法上承认公司债权人团体性,确立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团体力量与发行公司处于对等地位,监督发行公司切实履行其债务,从而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另外,确立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也给发行公司带来诸多方便:
(1)一旦发行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财务危机,有可能需要公司债权人作出某种程度的牺牲,如允许发行公司延期偿债、降低利率、暂停付息等,可以使公司免于破产厄运,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为发行公司与债权人的沟通提供了渠道。
(2)在确保发行公司及债权人整体利益方面,发行公司如果逐一征求各公司债权人的意见,不J事实上不可能,而且其计划往往由于少数公司债权人的异议而受阻。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公司债权人团体性,确立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就可利用多数表决办法,以jue大多数债权人利益为重,使发行公司渡过难关、债权人利益得以维护。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作为一项bao障债权人权利的重大举措,我国的《公司法》以及《证券法》都还没有引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这一bao障债权人集体行动的法律机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公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该办法第54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证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证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证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证券持有人通过证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证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quan体证券持有人有约束力。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到第55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傲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证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证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bao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证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证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证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证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证券持有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