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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讲述: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二)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6-11 浏览:514次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讲述: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二)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讲述债权人与公司治理中制度以及权力等,上篇文章主讲: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以及公司重大事项个公开制度。那么,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现在主要讲述:权人优先权制度以及公司合并与债权人保护。


(三)权人优先权制度

1.公司盈利回bao优先权制度

据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债权人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债权人因债务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承担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又因其不能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的亏损承担着比股东更大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在公司盈利回bao方面,公司债权人理应比公司股东更具优越性。《公司法》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了解《公司法》的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假价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该制度既规定了公司债权人依约要求及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公司破产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侧重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制度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以为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应按约定期限请求清偿。但是,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时,相关债务人有权在债务未到期时,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保护债权人积益得以实现的一种变通制度,公司立法应当予以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至第177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知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合并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相应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公司分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法律规定允许公司债权人提润请求清偿财务,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四)公司合并与债权人保护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觉得公司合并发生民事主体的变化以及财产与债务的转移,极有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事实上,公司的合并不J涉及债权人的利益,还涉及合并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利益,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公司合并后,原有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受,在某些时候这还可能更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所以说,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J是一种可能,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不能以损害公司合并效率为代价。


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此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和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


1.公司合并知情权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知晓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情权(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各国立法对此均有规定。如日本商法规定,公司要在股东大会决议合并后法定期限内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对合并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间内提出。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处总机构所在省的法定公告报纸上予以公告。


对于如何满足债权人知情权的问题,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但就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并进行公告。实践中,有人认为,发布公告应是法定义务,而个别通知则不应是;还有人认为,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个别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则认为,个别通知及quan体公告均应是强制性的、缺一不可。原因在于:

(1)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都应按法规定行事。而且《合同法》第84条、第88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quan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已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公写法律朋河实条指引人“。由此可见,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即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2)《公司法》对告知债权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而作出区别规定。上市司在《证券法》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公司在章程的自我规定也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依据。合并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详细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异丝提出的期间、方法等,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详细情况的果道。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未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反而对合并公司不利。


2.公司合并异议权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的异议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公司法》第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从中可以看出,《公司法》并无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公司就不得合并的规定。


有人认为,异议的成立应以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形成实质危害为条件,法国、意大利等国采取此种做法。也有人认为,只要债权人提出异议,合并公司就应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班认为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虽然有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但是这不足以禁止公司进行合并,《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公司合并消亡,依然可向存续或新设公司追索。


张家口公司律师小编认为,债权人在行使异议权时,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公司法》规定的只是“清偿”,而非“提前清偿”相应地,对于债权人要求收回的债权,应做狭义理解,即“到期债权”。当然,在合并各方不能提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提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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